關于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0號)及《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試行)》(冀建法〔2007〕432號)的有關規定,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賬戶轉移或集中封存手續,在中心集中封存專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未辦理轉移的職工,可以辦理提取。
2016年9月12日起,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按上述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相關政策文件
2016年8月25日
附件
相關政策文件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0號)
第十五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試行)》(冀建法〔2007〕432號)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應當設立集中封存、繳存管理賬戶,用于辦理因各種原因職工與原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已無主管單位,且暫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職工的賬戶封存或依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繼續繳存、轉移,以及辦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
第三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八) 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未辦理轉移的;
(九)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來源:秦皇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時間:2016/8/27